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男,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平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2017)内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内01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内01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孙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白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木材公司✅大院内,将被害人刘某居住平房的房门踹开,闯入房间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直到五点左右逃离现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白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约11时许,被害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11月29日✅凌晨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木材公司大院内自己的家中,被一白✅姓男子,凌晨五时左右该男子离开现场。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卫生纸、枕巾、饮料瓶有白某的相关斑迹,被害人刘某的胸部擦拭物、擦拭物中未检出白某的相关斑迹。
1、被害人✅刘某(女,63岁)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其在家✅中被一男子闯入后,使用暴力手段将其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害人将现场遗留的饮料瓶、卫生纸等物证用塑料袋装起来交给了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人就是2016年11月29日将其的白某。
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刘某家里㊣的枕头套一个(塑料袋包装)、卫生纸团数个(塑料袋包装)、饮料瓶一个(✅塑料袋包装)。同时提取了刘某的血样一份、刘某的胸部擦拭物一份、刘某的擦拭物一份。
5、(呼)公(物)鉴(DNA)字[2016]090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①送检的从枕套及卫生纸上提取的斑迹中均检出人精斑;②送检的刘某的胸部擦拭物,DNA检验结果与刘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92×1020;送检的刘某的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
6、(呼)公(物)鉴(DNA)字[2017]010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为“(呼)公(物)鉴(DNA)字[2016]0908号”案卷中送检的枕套上检出的人精斑,与白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47×1019。
7、(呼)公(物)鉴(DNA)字[2017]041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①送检的从卫生纸上提取的1A、1B号斑迹均检出人精斑,1A号斑迹获得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源于刘某与白某的STR分型;1B号斑迹与白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47×1019;1C号斑迹未检出人精斑,与刘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92×1020;②送检的从饮料瓶上㊣提取的斑迹,DNA检验获得STR分型,不排除来源于刘某与白某的STR分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白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案发现场遗留带有白某相关斑迹的卫生纸、饮料瓶、枕巾等相关物✅㊣证,但无法证实白某在案发现场所遗留的斑迹是什么时间所留、和谁所留、怎样所留,且白某对被害人这一事实始终不予供述,原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互相印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白某作案的唯一结论。原判认定白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五)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餐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十五)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十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七)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八)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淫情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奸淫的;二人以上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或者造成伤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淫情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罪的,综合考㊣虑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数额、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抢劫罪的,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甲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甲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非法持有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非法持有二百克、或者甲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一)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同时废止。